1、马绍尔与美国的关系如下:
 
  马绍尔受美国托管四十多年,对美国形成了特殊的依赖关系。马绍尔防务由美国负责,马绍尔公民可参加美国的军队;美国对马绍尔的事务由美国内政部的岛屿事务办公室而非国务院负责;以美国为主的援助和导弹基地收入是马绍尔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马绍尔以美元为通用货币,绝大多数现代化商品均从美国进口;马绍尔的对外邮政由美国负责,邮资按美国标准核算,寄往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帕劳,美国各州及属地等邮件均按国内标准计算邮资;马绍尔施行12年免费义务教育,因马绍尔仅有一个规模很小的大学(马绍尔群岛学院),其大专以上学生大多赴美国高校就读。
 
  根据1983年6月25日马绍尔与美国签署的《自由联系条约》(CompactofFreeAssociation)及2003年的《自由联系协议修正法案》(公法108-188号),马绍尔公民可享有权利如下:马绍尔公民可自由进出美国,每次从美国海关入境,会收到由美国国土安全部的海关边防局(CBP)签发的I-94卡(入境/出境记录卡)。海关边防局的检查员会在I-94卡上做记录表明此人是根据自由联系协议而被允许入境的,标记为CFA/RMI(自由联系协议/马绍尔)。
 
  马绍尔公民可以在美国无限期拘留,可以在美国境内调整其身份成为绿卡持有者,此项服务有专门律师协助办理。马绍尔公民可以自由在美国求学,且求学期间可合法打工,且其在马绍尔国内学校所修的学分为美国学校所承认。马绍尔公民可以在美国境内自由求职。根据自由联系协议,马绍尔公民不再需要申请、持有、或者更新由美国政府颁发的工作许可证(I-766表或者EAD),在对就业资格审查表(I-9表)进行核查时,一本没有过期的护照加上一个没有过期的I-49表(或者在自由联系协议下,由美国政府颁发的其它合法入境证明),就可以确认他们的合法的身份以及工作许可。依照自由联系协议入境美国的马绍尔公民可以从最近的社会保障总署(SSA)办事处获得社会保险号(SSN)和社会保险卡,该社会保险并没有“仅限国土安全部发的工作许可才可以工作”字样的说明及其它任何图例。该卡必须在美国从社会保障总署(SSN)领取,而不能从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的美国使馆领取此卡。由自由联系协议,应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以及隶属此协议的其他国家的要求,美国需要以对待美国公民相同的标准,来加强对那些在美国境外的马绍尔公民的领馆援助。
 
  2、美国绿卡申请流程?
 
  美国永久居民卡(UnitedStatesPermanentResidentCard),亦称作绿卡(greencard),是用于证明外国人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拥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一种身份证。“获得绿卡”则用于指称成为永久居民的移民过程。绿卡持有者的合法永久居留权是由官方授予的移民福利,其中包括有条件地在美国居留与获取工作的许可。持有者必须保持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如果该身份所需的某个条件不再满足时,持有者将可能失掉该身份。
 
  绿卡曾经由美国移民归化局(INS)负责发行。后来该局被合并进了美国国土安全部(DHS)下属的公民与移民服务署(BCIS),其职能亦由该局替代。在合并后不久,BCIS被改名为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
 
  正在申请绿卡期间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取得两项重要的许可证件。其一为授权就业卡(EAD),这种临时工作许可证允许该外国人在美国获取工作。其二为预先入境许可,这种临时旅行证明允许该外国人返回美国。两项许可证所赋予的权利均独立于该外国人被授予的任何现有身份之外。例如,拥有H-1B签证的外国人可能已经获得了在美国工作的许可。
 
  根据美国国籍与移民法,绿卡持有者属于没有美国国籍,也不具美国公民身份的外国人。但其在美国境内基本享有和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不过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美国移民法,永久居民入境美国时,需使用有效的移民签证与有效的母国护照,否则不得入境。拥有美国绿卡后,只要离开美国不超过一年,绿卡本身可以当作有效的入境移民签证,不需去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另外申请签证。离开美国超过一年,必须于离境前先申请回美证(reentrypermit,I-327),作为入境的有效移民签证,回美证有效期最多两年。超过一段时间未入境美国的持卡人,在入境时很可能会被判决失去永久居留权,因为移民法要求绿卡持有人离开美国,必须是暂时性的离境。
 
  美国移民法定义“永久居留权”是:“根据移民法所赋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特许,且此身份未曾改变过。”意即:若是绿卡拥有者改变其身份,其永久居民权随即消灭。因此,永久居民若非在无心之过下,使用了不一致的身份(例如:以非居民身份报税),其永久居民身份将同时终止。此外,依据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例:永久居民身份可经由放弃行为(如定居他国)而自动丧失,无须先经过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决。根据美国国籍与移民法,绿卡持有者属于没有美国国籍,也不具美国公民身份的外国人。但其在美国境内基本享有和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不过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美国移民法,永久居民入境美国时,需使用有效的移民签证与有效的母国护照,否则不得入境。拥有美国绿卡后,只要离开美国不超过一年,绿卡本身可以当作有效的入境移民签证,不需去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另外申请签证。离开美国超过一年,必须于离境前先申请回美证(reentrypermit,I-327),作为入境的有效移民签证,回美证有效期最多两年。超过一段时间未入境美国的持卡人,在入境时很可能会被判决失去永久居留权,因为移民法要求绿卡持有人离开美国,必须是暂时性的离境。美国移民法定义“永久居留权”是:“根据移民法所赋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特许,且此身份未曾改变过。”意即:若是绿卡拥有者改变其身份,其永久居民权随即消灭。因此,永久居民若非在无心之过下,使用了不一致的身份(例如:以非居民身份报税),其永久居民身份将同时终止。此外,依据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例:永久居民身份可经由放弃行为(如定居他国)而自动丧失,无须先经过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决。
 
  3、关于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公民如何申请美国公民?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公民进入美国后,根据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与美国签署的《自由联合协议法案》,2008年3月13日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署(USCIS)《密克罗尼西亚联邦与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的自由联合邦的公民身份》,依照此协议入境美国的密克罗尼西亚联邦(FSM)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RMI)两国的公民可以在美国居住、工作和学习,但是根据《移民和国籍法案》,他们并非“合法永居者”(也称作“绿卡持有者”)。然而根据移民法,他们或者通过申请移民签证,又或者在美国境内调整其身份,也一样能成为合法的永居者。如果他/她最终希望在作为美国公民申请入籍,他/她必须有美国的合法永居身份。
 
  4、归化需要几年的排期,以什么程序进行?
 
  马绍尔群岛的公民和密克尔罗尼西亚以及贝劳的公民一样,因为和美国政府签署了外交协议,可以无须签证进入美国。一旦入境,这些太平洋岛屿的公民可以长期居留,也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完全没有超期居留和申请工作签证的后顾之忧。但是,这种特殊待遇并不完全等同于永久居留权,或者绿卡身分。以上岛屿的公民要想申请成为美国公民,首先必须经过普通程序(即居住满两年)取得绿卡,然后经过3年或者5年不等的时间才能申请归化为公民。取得绿卡和归化为公民的程序,和来自其它国家的申请人没有区别,也就是说,马绍尔群岛的公民要想得到绿卡,也要透过亲属移民、职业移民或者其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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